先說結論
煉油廠的蒸餾、精煉設備,以及煉製業、輸入業的石油管線與儲油設備,一旦停擺就可能影響全國供油。《石油管理法》第38-2條處罰實體破壞,第38-3條處罰入侵或干擾核心資通系統,基本刑度都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更重,未遂也罰。
保護哪些設備
第38-2條第1項保護的對象有兩類:
- 石油煉製業的石油蒸餾、精煉、摻配設備。
-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的石油管線、儲油設備。
重點在這些設備的「功能正常運作」,不只是設備本身。
實體破壞的刑責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上述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盜接管線偷油、破壞閥門都可能落入這一條。
意圖危害國安
第2項規定,若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造成災害會加重
第3項規定,若因而釀成災害或影響石油產銷秩序,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也處罰
第4項明定第1、2項的未遂犯罰之。也就是說,就算還沒真正造成設備停擺,只要已著手破壞,就可能被追訴。
資安攻擊也算
第38-3條把保護延伸到前條設備的核心資通系統。以下行為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同樣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無故輸入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漏洞入侵。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
製作攻擊程式也罰
第38-3條第2項規定,製作專供犯罪的電腦程式,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刑責相同。這把惡意程式的開發者也納入處罰範圍。
國安意圖與加重
第38-3條也比照實體破壞: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釀成災害、致死或致重傷者同樣加重。
為什麼要特別立法
煉油與儲運設施集中且彼此相連,一處停擺可能連帶影響加油站供應、發電燃料與工業用油。把這類行為獨立規定、提高刑度,是把石油設施視為關鍵基礎設施來保護。
一般人可能遇到的情況
- 看到有人在油管標樁、油槽周邊可疑挖掘或攀爬。
- 收到自稱油品業者內部人員的可疑連結或檔案。
- 發現網路上流傳油品業者系統帳密。
遇到這些情況,應通報警方或相關機關,不要自行介入。
業者端的責任
法條處罰的是加害人,但業者本身也要依第32、33條做好管線檢測、儲油設備檢查與防盜防漏計畫。實體與資安防護並行,才能降低被攻擊的機會。
和供油穩定的關係
政府與業者的安全存量、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機制,是供應中斷後的應變;刑事處罰則是事前嚇阻。兩者一起構成供油韌性。
和一般刑法的關係
破壞設備或入侵電腦,原本也可能觸犯刑法的毀損、竊盜或妨害電腦使用罪。《石油管理法》另訂專條,是針對石油設施的重要性提高刑度;實際適用哪一條、如何量刑,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認定。
延伸閱讀
想了解石油管線平時怎麼檢測,可以看石油管線安全規定整理;想了解供應中斷時政府的應變,可以看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