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
如果國際戰爭、天災或罷工讓石油供應中斷,台灣有一套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機制。《石油管理法》第21條授權經濟部,經行政院核定並公告後,可實施石油管制、配售、價格限制,以及安全存量調整與提撥。平常不會啟動,啟動時以官方公告為準。
什麼叫緊急時期
辦法第2條定義兩種情形:
- 油源不足:例如國際減少輸出,預期下個月國內輸入量比前一個月減少10%以上;國內煉油廠停產使供應量減少10%以上;或輸入港口無法正常作業。
- 油價大幅波動:國際油價累積上漲50%以上,或其他特殊情況。
誰來決定
第3、4條規定,經濟部要先擬訂實施期間與措施內容,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並設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會,由經濟部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內政、國防、財政、交通等部會次長,以及石油業代表與學者專家。原因消滅時要公告解除。
可能的管制措施
第7條列出:限制或禁止石油輸出、命煉製業調整煉製種類或數量、命輸入業調整輸入、禁止囤積石油等。第10條也可要求業者申報成本與售價;第11條授權對批發、零售訂定價格上限。
安全存量與政府儲油
第12、13條規定,可以調整業者安全存量、指定業者釋出安全儲油供應特定對象,也可釋出政府儲油,採公開標售或委託業者依核定價格供銷。
加油站可能怎麼配售
第14條授權對加油(氣)站實施:
- 限制每日售油量。
- 限制營業時間。
- 排定車輛購油日期與每次加油量。
必要時依優先順序配售:救護、消防、軍警等特種車最先,其次是公務車、公車客運、營業貨車、計程車,再來是機車、自用汽車,最後是遊覽車及其他。
桶裝瓦斯怎麼配
第16條規定,必要時液化石油氣業者要依公告基準對原客戶配售,並可採以瓶易瓶方式;優先順序是家庭用戶、加氣站、商業用戶、工業用戶。
一般人該做什麼
- 以經濟部與中油、台塑石化的官方公告為準,不聽信謠言。
- 不搶購、不囤油;囤積可能違法,也有火災風險。
- 平時維持油量不過低,遇颱風等狀況可參考加油喵的颱風加油準備。
船舶與航空也有配油基準
第15條規定,緊急時期實施配售時,經濟部可以對液化石油氣客戶、船舶、航空器及一般用油人訂定配油基準並公告。第9條也可要求石油業者提報軍事、船舶、航空、鐵路運輸、發電等特定用戶的用油資料,作為訂定配油基準的依據,但加油站業者不需提報這類資料。
囤積與哄抬的風險
緊急時期最怕的是恐慌性搶購。第7條明定可以禁止石油業者囤積石油;一般民眾若大量購買汽油存放在家,也可能違反危險物品儲存與消防相關規定,而且汽油揮發的油氣遇到火源極易爆炸。依官方公告的配售方式取得燃料,才是保護自己與鄰居最安全的做法。
過去的實際經驗
台灣在1970年代兩次石油危機期間,曾實施節約能源與油品管理措施。現行《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把這些經驗制度化,明確規定啟動條件、決策程序與可採取的措施,讓政府在危機時能依法行事。
延伸閱讀
想了解平時的安全存量規定,可以看台灣石油安全存量整理;想知道國際油價怎麼傳到國內,可以看國際油價到加油站牌價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