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
原油和成品油從港口、煉油廠送到油槽與供油中心,很大一部分靠地下或海底的石油管線。《石油管理法》第31、32條規定管線怎麼申請敷設、材質要符合國家標準、每年定期檢測,還要提出年度維修、汰換、防盜、防漏與緊急應變計畫。
誰可以敷設管線
第31條規定,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於必要時,可以使用河川、溝渠、海域、橋樑、堤防、港埠、道路、林地、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土地敷設管線。
先申請、要補償
敷設管線以不妨礙安全、景觀及原有效用為原則,並要先向中央主管機關及各該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造成損失時,要依損失程度補償。依法設有管線的業者,也可應其他業者請求代輸石油。
材質要求
第32條第1款規定,石油管線材質要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的材料。管線長期承受壓力、埋在地下或海底,材質是安全的第一道防線。
腐蝕要立即汰換
第2款規定,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業者要立即汰換。腐蝕是油管洩漏的主要風險之一,法條不給業者拖延空間。
每年定期檢測
第3款規定,管線要每年定期檢測,檢查結果要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第4款也讓主管機關可以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業者不得拒絕。
年度計畫與報告
第5款規定兩個期限:
- 每年10月底前:編具次一年的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緊急應變計畫。
- 每年1月底前:把前一年的檢測與汰換狀況作成書表,報主管機關備查。
管線資訊系統
第6款要求把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資料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道路施工前能查到地下有什麼管線,可以降低挖破油管的風險。
發現腐蝕可限期改善
第32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檢測時若發現管線有腐蝕而影響安全之虞,可以令業者限期改善。
破壞管線是重罪
第38-2條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石油管線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刑度更重。盜油、破壞管線不是小事。
民眾可以注意什麼
- 看到地面有油管標誌或標樁,施工前先洽管線單位。
- 聞到持續油味、看到地面滲油,遠離並通報119或地方政府。
- 不要在標示管線附近私自挖掘。
為什麼和加油有關
管線把油穩定送到油庫,再由油罐車配送到加油站。管線安全出問題,可能影響區域供油調度;平時的檢測與汰換,就是在降低這種風險。
施工挖破管線怎麼辦
道路或建築工程若不慎挖到石油管線,應立即停止作業、熄火並疏散人員,避免任何火源靠近,同時通報119與管線所屬業者。不要自行嘗試堵漏或掩埋,油氣在密閉溝槽內累積,比表面看起來更危險。
誰是主管機關
《石油管理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實務上由經濟部能源署辦理石油業務;管線所在地的道路、河川、港埠等用地,另有各自的用地主管機關,敷設前都要取得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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