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
台灣油品市場已開放進口,但不是誰都能進口石油。《石油管理法》要求輸入業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要有符合安全存量的儲油設備,先取得設立許可,再領經營許可執照才能營業;出口則要辦理登記,國內供需失調時政府可限制出口。
輸入業限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規定,石油輸入業的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並要設置或租用符合第24條安全存量以上的儲油設備。
兩階段申請
- 設立許可(第9條):檢附儲油計畫、銷售或使用計畫與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 經營許可執照(第10條):再檢附公司執照、儲油設備文件(租用要附租約)等,領得執照後才能開始輸入。
能進口哪些油
第11條規定,輸入的石油種類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者為限。不是所有品項都能自由進口。
原油與輕油的用途限制
第14條規定,輸入的原油除專案核准外,限供石油煉製業作原料;輸入的輕油除專案核准外,限供煉製業或製造石化原料的工業作原料。
安全存量門檻
第24條規定,煉製業及輸入業要儲備不低於前12個月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60日的安全存量,液化石油氣為25日;輸入業儲存總量不得低於1萬公秉。這是進口資格的硬門檻。
石化業自用原料
第12條規定,製造石化原料的工業可專案報請核准輸入石油製品作為自用原料,要說明輸入種類、數量、生產流程與副產品比例;副產的石油製品要輸出或洽煉製業購買。
哪些情形可專案輸入
第13條列出可專案核准輸入的情形,例如煉油或石化工廠試車、研究測試、輸入國內無產製且無類似規格的特殊用途石油製品,以及1公斤以下隨容器包裝的非汽柴油石油製品。
溶劑油、潤滑油要報備
第12條最後一項規定,石油業或非石油業者輸入石油系列溶劑油或潤滑油,要在輸入後10日內申報經營主體、貨品種類、數量與用途備查,經工業主管機關認定的石化業廠商除外。
出口要登記
第15條規定,石油輸出業要檢附輸出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登記證後才能營業;非石油業者為研究測試輸出,要專案報請核准。
供需失調可限制出口
國內市場因突發事故導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限制輸出,認定、期間與方式要公告。第15-1條也允許此時對輸出石油加課石油基金。
和一般駕駛的關係
進口門檻與安全存量,讓市場上的業者都有一定儲油能力,供應中斷時不至於立刻斷貨;出口限制則是國內缺油時優先供應國內的工具。
進口油品也要符合品質
不管是國產或進口,在國內銷售的汽油、柴油都要符合國家標準與環保燃料成分規定。輸入業取得執照只是第一步,油品進入市場前仍要通過品質要求,消費者在加油站買到的油不因來源不同而有不同標準。
違規經營的風險
未經許可擅自輸入或輸出石油,屬於違法經營石油業務,主管機關可依法處罰並命停止營業;違法進口的油品若流入地下油行,民眾也可以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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