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
新聞、公告或罰單裡常出現「石油製品」「加油站」「加氣站」等詞,這些不是口語,而是《石油管理法》第2條有明確定義的法定用語。定義決定了誰要申請許可、誰要投保、誰會被罰,所以看懂定義,就比較容易讀懂後面的規定。
石油是哪三種東西
第2條第1款規定,石油指石油原油、瀝青礦原油及石油製品三大類。石油原油是源於自然界、以石蠟烴、環烷烴、芳香烴等碳氫化合物為主的原油;瀝青礦原油則是從瀝青質礦物提出的原油。
石油製品包含哪些
第4款把石油製品定義為石油經蒸餾、精煉或摻配所得,或以主管機關指定的碳氫化合物為原料生產,且以能源為主要用途的製品。法條直接列出:
- 汽油
- 柴油
- 煤油
- 輕油
- 液化石油氣
- 航空燃油
- 燃料油
「以能源為主要用途」是關鍵
同樣是碳氫化合物,拿來當燃料和拿來當溶劑、潤滑用途,在法律上的定位不同。條文最後一項也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石油製品的認定基準,遇到灰色地帶時以公告為準。
再生油品是什麼
第5款的再生油品,指以國內廢棄物或依環保法規回收再利用的物質,經加工處理所產生、作為燃料使用的石油系列物資。它和煉油廠產出的石油製品來源不同,但同樣是拿來燒的油品。
石油煉製業
第6款規定,石油煉製業指以石油為原料,經蒸餾、精煉及摻配等煉製程序製造石油製品的事業。台灣的大型煉油廠就屬於這一類,後面關於安全存量、管線、儲油設備的規定,多半以它們為主要對象。
加油站的法定定義
第7款規定,加油站是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式加油機,為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供給其他汽油、柴油消費者的場所。重點在「儲油設施」加上「流量式加油機」,路邊用桶子倒油賣不符合這個定義。
加氣站與漁船加油站
- 加氣站(第8款):備有儲氣設施及流量式加氣機,為汽車固定容器加注液化石油氣的場所。
- 漁船加油站(第9款):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計,主要為漁船固定油櫃加注燃料的場所。
三種站點設備與服務對象不同,各有自己的設置管理規則。
儲油設備怎麼認定
第10款的儲油設備,是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與牆壁,專供儲存石油的構造物,原則上要依建築法領得使用執照,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家裡或倉庫隨意堆放的油桶不屬於合法儲油設備。
液化石油氣供應業的分工
第11到14款把液化石油氣供應業拆成幾種角色:煉製業、輸入業、輸出業、車用加氣站、經銷業、分裝業與零售業。經銷業向煉製或輸入業取得氣源批售給分裝業;分裝業把氣灌進桶裝容器;零售業把桶裝瓦斯賣給最終使用者。
一般人為什麼要懂這些
知道定義,就能判斷一個賣油、賣氣的地方是否屬於法定業者。例如沒有依法設置卻經營加油業務,第14條規定供應業者不得供油給他們;民眾若發現疑似地下油行,也能更準確描述檢舉內容。
查詢條文的方法
所有定義都可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石油管理法》全文。看到新聞引用條號時,直接搜尋法規名稱、點「所有條文」,用條號跳到第2條,就能對照原文。
延伸閱讀
想知道油品品質怎麼規定,可以看石油製品國家標準整理;想了解地下油行的檢舉方式,可以看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