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
石油基金是依《石油管理法》設立的特種基金,主要向探採或輸入石油的業者依量收取,用來支付政府安全儲油、偏遠地區與離島的油品運費補助與差價補貼、油氣安全推廣等事項。它不是加在每公升油價上的單獨稅目,但和油品供應穩定息息相關。
錢從哪裡來
第34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就下列行為收取一定比率金額:
- 探採或輸入石油(部分專案核准的石化自用原料等除外)。
- 石化原料工業副產的石油製品售予煉製業(原料向國內煉製或輸入業購買者除外)。
比率依石油輸入平均價格從量收取,金額由主管機關公告。
什麼時候繳
第35條規定繳納時點:申請輸入石油者,要先繳再輸入;探採的石油要先繳才能煉製或出售給煉製業;石化副產品也要先繳才能售予煉製業。
可以退還的情形
同條也規定,輸入石油作為石化原料進料、未經煉製就同批復運出口,或供國際航線船舶、航空器作燃料者,可以檢具證明申請退還已繳的同等數量基金。
誰管理
《石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石油基金是預算法所定的特種基金,隸屬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署為管理機關。
用途一:政府安全儲油
第36條第1款。第24條規定政府要運用石油基金儲存石油,儲量依前一年國內平均銷售及使用量的30日需要量計算,是業者安全存量之外的第二道防線。
用途二:偏遠與離島補貼
第2款是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運輸費用的補助及差價補貼。離島和山區運油成本高,這筆錢讓當地油價不至於與本島差距過大。
用途三到六
- 有回饋機制的石油、天然氣探勘開發獎勵。
- 能源政策、石油開發技術與替代能源研究推廣。
- 油氣安全與合理有效利用、節約油氣技術推廣。
- 再生能源熱利用替代石油的獎勵補助。
用途七、八
第7款補助直轄市、縣(市)執行石油管理與取締、調查、查核業務,例如查緝地下油行;第8款是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穩定石油供應、維護油品市場秩序的必要措施。
出口也可能加課
第15-1條規定,國內市場因突發事故供需失調時,主管機關可以對輸出石油加課石油基金,額度與期間公告,解除時也要公告。這是抑制緊急時期油品外流的工具。
和加油站牌價的關係
石油基金在進口端收取,屬於業者成本的一部分,最終會反映在油品價格結構裡;但牌價還受國際油價、稅費與價格機制影響。國內牌價變化請以業者公告為準。
去哪查基金資訊
石油基金的預算與決算屬政府公開資訊,可在經濟部能源署網站與政府預算書查詢;法條原文則在全國法規資料庫。
基金和業者安全存量的分工
安全存量由煉製業與輸入業自己出錢儲備,石油基金則支應政府自己的儲油。兩者加起來,構成台灣面對國際供應中斷時的緩衝。業者存量看前12個月平均銷量,政府儲油看前一年的30日需要量,計算基礎不同。
常見誤解
- 石油基金不是加油時另外收的費用。
- 它不是用來直接壓低本島牌價的工具。
- 偏遠離島補貼有特定對象與範圍,以主管機關辦法為準。
- 基金收支要編列預算,受立法院與審計監督。
延伸閱讀
想了解政府與業者各要儲多少油,可以看台灣石油安全存量規定;想知道油價如何從國際傳到國內,可以看國際油價到牌價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