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
台灣天然氣幾乎全靠LNG船進口,存量是以「天」計算的。「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規定:當進口事業的存量可用天數低於存量下限天數時,就要啟動供應管制,依序對電業、汽電共生、工業、運輸用戶減量,最後才輪到公用天然氣事業(也就是供應家庭的瓦斯公司)。家庭用戶在排序上受到最多保護,即使真的輪到,也要提前三日公告輪流停供。
存量怎麼算
辦法第2條與第3條定義了幾個關鍵詞:
- 可用存量:進口事業自備儲槽裡的天然氣,加上已經抵港的LNG船上載量。還在海上的船不算。
- 存量可用天數:當日上午八時的可用存量 ÷ 前一年度日平均售氣量。
- 存量下限天數:(前一年度LNG船平均裝載量 ÷ 前一年度平均日進口量)× 三。
白話來說,下限大約等於「三艘船的量能撐幾天」。存量跌破這條線,代表只要再有船期延誤,供應就可能斷鏈,所以必須提前減量。
減供的八個步驟
第5條規定的順序與比率如下,每一步都以該類用戶前一年度的日平均用量為基準:
- 電業用戶減供百分之十
- 汽電共生用戶減供百分之五
- 工業用戶減供百分之五
- 電業用戶再減百分之十
- 汽電共生用戶再減百分之五
- 工業用戶再減百分之五
- 運輸用戶減供百分之十
- 公用天然氣事業減供百分之十
前面七步都先由大用戶承擔。電業排在第一,是因為發電廠多半有其他燃料或機組可以調度;家庭用戶直到第八步才受影響。
通知期限
- 進口事業實施供應管制方案,要在三日前通知用戶;對公用天然氣事業減供,要在五日前通知。
- 停止實施時,要在一日前通知。
- 存量回到下限以上,就要停止管制,並在三日內向中央報告實施情形。
- 預期存量不足時,進口事業要在原因發生後七日內向中央報備可能不足的期間與數量。
家庭用戶的輪流停供
第8條規定,瓦斯公司因上游減供,可以對區域內的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實施輪流停供,但有兩個限制:輪流停供方案要事先經地方轉中央核准;實施前三日要把停供對象與時間公開在網站或以其他方式廣泛周知。
另外,如果上游只是針對瓦斯公司轄下的大型工業或運輸用戶減量,瓦斯公司不得藉機對家庭用戶輪流停供。停供結束後七日內,業者要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告實施情形。
價格也有煞車
辦法第11條規定,天然氣進口平均價格單月上漲超過百分之五十,或連續三個月累積上漲超過百分之五十時,進口事業要提報中央。經濟部考量國民所得、物價與經濟成長後,可以命令暫不調整或部分調整售價。沒有反映的部分可以列為「應調未調成本」,以獨立帳目記載,日後計價時再加計。換句話說,價格管制是延後與分攤衝擊,而不是讓成本消失。
對一般家庭的意義
- 平常不必囤積任何燃料,家用天然氣在減供排序中最後才受影響。
- 真的遇到輪流停供,會有三日前公告,可以先規劃電器替代烹煮與熱水。
- 能源緊急時期,電力也可能吃緊,因為天然氣是發電主力;節約用電同樣有助於緩解天然氣需求。
- 留意瓦斯公司網站與官方新聞,不要轉傳來源不明的停氣訊息。
為什麼台灣特別需要這套規則
天然氣以LNG形式進口,需要接收站與儲槽,沒有跨國管線可以臨時調度,一旦颱風或國際航運受阻,存量下降速度很快。這套以「天數」為核心的規則,讓主管機關能用客觀指標判斷何時啟動、何時解除,而不是臨時喊停。
和石油安全存量的差別
石油有法定安全存量制度,由煉油業者與政府儲備共同維持一定天數;天然氣則因為LNG必須低溫儲存、儲槽成本高,存量天數遠低於石油。也因此,天然氣的緊急規則重點放在「減量順序」與「船期管理」,而不是單純的存量義務。天然氣事業法第31條雖然要求進口事業自備一定天數的儲槽容量,但實際能撐多久,仍高度依賴船期準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