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的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經濟部依同條第四項訂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誰是「再生能源義務用戶」
辦法第三條定義:與公用售電業簽訂用電契約、契約容量達五千瓩以上,且應依條例第十二條履行義務的電力用戶。
這裡的契約容量是指依電價表簽訂用電契約的經常契約容量;年度平均契約容量依每年度用電計費期間,以日平均計算。
第三條也規定主管機關在辦法生效二年後檢討義務用戶範圍,之後每二年定期檢討,所以適用門檻可能調整,請以最新條文為準。
哪些行業排除適用
第十四條排除:教育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運輸業、政府機關、火力發電廠,以及政府依各該設置條例設立的研究機關(構)。
義務裝置容量怎麼算
第四條:義務裝置容量為該用戶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的百分之十,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用戶。
- 同一法人有二個以上義務用戶,可報請審查合併計算。
- 對通知容量有疑義,可檢具用電契約等證明文件申請更正。
第五條:若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比前次通知增加百分之十以上,主管機關會新增當年度義務容量;減少百分之十以上者,可檢具證明申請變更。
五年內用三種方式履行
第六條規定,自通知當年度一月一日起算五年內,以下列方式擇一或混合履行:
-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裝置容量計算,所發電力須由義務用戶或同一法人的其他電力用戶自用。
- 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年度購買額度為義務裝置容量乘以所選再生能源類別的每瓩年售電量(依辦法附件)。
- 設置儲能設備:設置容量為義務裝置容量乘以最小供電時數二小時;儲能設備規格須經主管機關同意。
計入的設備須取得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
提早履行可以扣減
第七條:
- 三年內完成履行,扣減通知義務容量的百分之二十。
- 四年內完成履行,扣減百分之十。
- 辦法施行前已在用電場所自行或提供他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可扣減第一次通知的義務容量,以百分之二十為限,須檢具登記文件申請核可。
申報期限
第八條:
- 收到通知的次年度三月底前完成申報義務執行計畫書(已完成履行者除外);計畫變更應報備查。
- 至遲自收到通知的第四年度起,每年三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的運轉資料。
- 以購買電力及憑證履行者,應在憑證有效期限內提供憑證及電能直轉供證明文件備查。
未依規定申報或資料不全,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取消部分或全部扣減。
展延與維持
第九條:已設置設備但因設備毀損無法如期達成者,可申請展延,每次不超過三個月,以二次為原則;購買電力及憑證者因不可歸責因素無法如期達成,可於次年度二月底前補足。
第十條:未維持已履行容量者,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或繳納代金;設備運轉期間發(放)電功率平均值未達百分之八十且逾期未改善者,不計入履行成果。
沒有履行會怎樣:代金
第六條規定,五年期限內未辦理者,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或以繳納代金方式履行。年度代金依「未履行義務裝置容量 × 二千五百度/瓩 × 代金費率」計算,代金費率由主管機關公告,請以經濟部能源署最新公告為準。
第十三條:代金納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經通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查核
第十一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用戶應提供文件與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有此情事者,該設備容量得不計入履行成果。查核前應以書面通知。第十二條並要求公用售電業提供名冊與契約容量等資料。
企業因應清單
- 檢視電費單上的經常契約容量,確認是否達門檻。
- 確認行業是否屬第十四條排除對象。
- 收到通知後估算義務容量與三種履行方式的組合。
- 在次年度三月底前提交義務執行計畫書。
- 評估三年或四年內完成以取得扣減。
- 建立每年三月底前的運轉資料申報流程。
重點整理
本文重點:契約容量五千瓩以上的電力用戶屬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義務容量為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的百分之十;五年內可用自設再生能源、購買綠電及憑證或設置儲能履行;三年、四年內完成分別扣減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未履行須繳代金。細節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經濟部能源署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