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訂定,目的是在平時掌握國家重要物資與設施的數量與動態,作為動員準備的基礎資料。
燃料是十大類重要物資之一
辦法第二條把重要物資分為十大類:食物;礦產及基本金屬;機械;燃料;纖維、皮革、橡膠、棉、毛類;化學品;藥品醫材;建材;交通運具、通訊器材;其他。
另把固定設施分為學校、公共場所、醫療設施、倉庫及貨櫃集散站五大類。
調查哪些數字
第二條規定重要物資的調查內涵:
- 存量:調查當時的庫存量。國外進口已購入但未運達者不列計;已出售而未提貨者應列計。
- 生產量:國內生產能量與實際產量。
- 輸入量:進口量。
- 輸出量:國內生產的外銷量。
- 內銷量:國內生產的內銷量。
對燃料業者來說,「已售未提貨仍算存量」這一點最容易填錯。
誰負責調查燃料
第三條:經濟部負責建立調查資訊系統、綜整資料,並負責燃料等重要物資的調查、統計及編管。
其他分工包括:財政部提供進出口統計;交通部負責車輛、商用船舶、航空器與貨櫃集散站;農業部負責糧食與漁船;國防部提供軍需資料;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執行。
多久調查一次
第四條與第八條:
- 定期調查:重要物資每季一次,並於每季末後十五日內完成資訊系統資料登載或修正;固定設施每年十二月底前調查一次。
- 臨時調查:因應國防或緊急公務需要時實施。
業者要配合
第五條:政府機關、職業團體、公營事業及民間業者為受調查對象,均應配合調查機關,依主管機關規定協助調查並提供統計資料。調查機關執行調查前,應先通知受調查對象。
資料保密
第六條:擔任調查工作的人員,對調查統計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業者提供的存量與產銷數字不應被任意外流。
不配合的後果
第十條:受調查對象無正當理由不配合,經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由調查機關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罰。罰則內容請以該法條文為準。
和其他能源法規的關係
這套調查屬動員準備體系,和能源法規下的申報不同:
- 《石油管理法》規定石油業者的安全存量與申報義務。
- 《能源管理法》第七條規定能源供應事業達一定數量者應申報經營資料、設置儲存設備、儲存安全存量。
- 能源供應不足時,另依《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實施配售。
三者目的不同,業者可能同時負有多項申報義務。
業者實務建議
- 確認公司是否在燃料類受調查對象名單內。
- 建立每季結算存量、產量、進出口與內銷的固定流程。
- 注意存量計算口徑:已購未到不算、已售未提要算。
- 收到調查通知後,於規定期限內填報。
- 調查作業手冊由經濟部製作(第十二條),以手冊最新版本為準。
一般民眾需要做什麼
這項調查的對象是機關、團體與業者,一般民眾不需要申報。民眾關心燃料供應安全,可以參考本站關於石油安全存量與緊急應變的說明。
各機關的督導考核
第九條:負責調查、統計及編管的中央各機關,應配合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對方案主管機關實施業務訪問,或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業務訪評,督導考核編管實況。第七條也要求各調查機關確實掌握重要物資動態,確保資料正確。調查所需經費依第十一條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重點整理
本文重點:燃料是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的十大類重要物資之一;經濟部負責燃料調查;重要物資每季調查一次並於季末後十五日內登載;存量計算時已購未到不列計、已售未提要列計;業者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可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處罰。細節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