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與啟動時機
《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依《能源管理法》第十九條訂定,目的是因應石油供應不足時期的油品配售。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施行區域及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以命令定之,也就是平時不會實施,要由經濟部決定才啟動。
配售數量由經濟部綜合策劃,配售業務授權中油公司辦理,並督導各地營業單位與民營加油站執行(第四條)。
配售哪些油品
辦法所稱油品,是除國防用油外,供下列用途的石油產品,例如:
- 汽車、機器腳踏車用油:汽油、柴油。
- 船舶用油:柴油、燃料油、船用燃油、漁船用油。
- 航空用油:航空汽油、航空燃油。
- 以及發電、鐵路、農業機械、家庭液化石油氣與一般用油等。
經濟部可視供應狀況公告配售種類(第五條)。
汽機車的優先順序
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優先次序為:
-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專供公共使用的特種車,及各級政府機關公務用汽車、機器腳踏車。
- 公路及市區客運公共汽車。
- 營業貨車。
- 營業小客車。
- 機器腳踏車。
- 大自用汽車。
- 小自用汽車。
- 遊覽車及其他。
未領牌照的車輛,依一般用油規定辦理(第八條)。
配油卡怎麼領
第十條規定,汽車所有人應在規定期間內,持行車執照正本及影本一份,向中油公司營業處或指定的加油站請領配油卡;中油在行車執照加註配油卡編號後,發給同編號的配油卡。之後憑卡在加油站購油,或在營業處配購加油票、提貨單。
政府機關公務車由所屬機關列冊函請中油當地營業處發卡,公路及市區客運準用(第十五條)。配油卡編號與行照不符或塗改者,註銷配油卡(第十四條)。
按車牌尾數分日限量
配售初期,經濟部可依汽車牌照號碼個位數字區分配售日期,並規定每次每車最高限量(第十一條)。機器腳踏車則依公告的牌照號碼個位數字分日限量配售(第十二條)。每車每月最高配售量由經濟部依車種及用途公告(第十三條)。
每月換卡與遺失
- 配油卡按月發給,車主應於每月二十日至月底持行車執照正本及原配油卡,到發卡單位領取次月份配油卡,逾期不受理(第十八條)。
- 配油卡遺失,應於次月一日至五日持行車執照向發卡單位申請,查明尚未續領後發給當月配油卡;上月份的配油卡不補發。
- 當月配售量剩餘未購者,不得移作下月(第十六條)。
船舶、航空器與其他用油
- 國內航線船舶:依主機馬力噸位及任務擬定需油量,填申請書並附船舶檢查證書影本;配購時出示配油憑證。
- 國際航線船舶與航空器:經港務或民航單位簽證後向中油配購。
- 台電發電用油、鐵路機車柴油:每月十日前申請次月用量。
- 農業機械用油:憑農機用油免營業稅憑單配售。
- 家庭用液化石油氣:每月最高配售量由經濟部公告。
不得轉售與罰則
依本辦法配售的油品一律不得轉售或轉讓(第六條)。違反辦法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處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第三十七條)。經濟部也可派員調查配售與使用情形(第七條)。
配售演習
第三十九條規定,經濟部得於必要時指定中油擬訂油品配售演習計畫並舉行演習,讓制度在真正需要時能順利運作。
平時可以怎麼準備
- 台灣平時依《石油管理法》維持石油安全存量,配售是供應不足時的應變機制。
- 汽油屬危險物品,家中囤放有安全風險,不建議囤油。
- 關注經濟部能源署與中油的官方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