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能源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其能源使用量級距,自置或委託一定名額的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執行第八條(節約能源規定)、第九條(能源查核制度與節能目標)及第十二條(申報能源使用資料)的業務。
經濟部據此訂定兩部辦法:
- 《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以下稱設置登記辦法)。
-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以下稱資格認定辦法)。
執行單位為經濟部能源署。
誰要設、要幾名
設置登記辦法第三條:
- 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使用能源數量基準者,應自置或委託一名以上技師或能管員。
- 契約用電容量超過十萬瓩者,應有二名以上,且其中一名應自置。
- 自置人員中至少一名,應由該能源用戶的能源管理單位主管擔任。
公告的數量基準會調整,請以經濟部能源署最新公告為準。
技師、能管員是誰
資格認定辦法第三條:
- 技師:領有執業執照的電機、機械、化學或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 能管員:參加能管員訓練並取得訓練合格證書者。
兩者都要由能源用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登記核准,才算數。
能管員訓練資格
資格認定辦法第四條:
- 參訓資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科系畢業,或取得教育部專科學校理、工科系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 訓練時數:十八至三十小時。
- 測驗合格且缺席時數未超過全部時數十分之一,發給合格證書。
- 測驗不合格者,可在訓練結束日起一年內申請再測驗,以二次為限。
能源用戶可填推薦書推薦人員參訓,主管機關得優先安排。
負責的業務
設置登記辦法第四條,技師及能管員應負責:
- 能源管理法第八條節約能源規定事項。
- 依第九條建立能源查核制度、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並報核及執行。
- 依第十二條申報使用能源資料。
- 定期檢查並改進各使用能源設備效率。
- 宣導節約能源知識、舉辦節能活動。
- 主管機關通知辦理的能源事務。
登記要準備的文件
設置登記辦法第五條:
- 設置登記表一式二份。
- 蓋用能源用戶圖記及負責人簽章的技師執業執照或能管員合格證書影本。
- 自置者附服務證明文件正本;委託者附委託文件正本或蓋章影本。
- 最近一期電費通知單或收據影本。
- 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文件。
人員異動三十日內登記
人員有異動時,應自異動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文件辦理異動登記(第五條第二項)。
第六條:已登記的人員,未經塗銷前,其他能源用戶不得再以同一人登記,避免一人掛名多家。
調訓與延訓
資格認定辦法第五條:主管機關得通知技師或能管員參加調訓,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有正當理由者應在報到日前申請延訓,經同意者應在原調訓日起一年內參訓。調訓測驗合格發給調訓結業證明。
什麼情況會被廢止登記
設置登記辦法第八條列出:
- 被退訓或撤銷合格證書、調訓結業證明。
- 經通知調訓連續二次未取得結業證明(經同意延訓者除外)。
- 申報不實資料經查屬實。
- 違反法規情節重大。
- 人員異動未辦理登記,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廢止後人數不足者,能源用戶須限期重新登記。因提供虛偽文件或冒名頂替被退訓、撤銷證書者,三年內不得再參加能管員訓練(資格認定辦法第七條),他用戶三年內也不得以其登記(設置登記辦法第九條)。
未設置的後果
《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未依第十一條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管員執行業務者,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以罰鍰並再令限期改善,仍未改善則按次處罰。罰鍰額度以條文為準。
企業檢查清單
- 確認是否達經濟部能源署公告的使用能源數量基準。
- 確認契約用電容量是否超過十萬瓩,決定人數與自置要求。
- 指定能源管理單位主管擔任自置人員之一。
- 備齊文件辦理設置登記。
- 建立人員異動三十日內登記的內部流程。
- 追蹤調訓通知,避免連續未結訓。
重點整理
本文重點:用能達公告基準的能源用戶須自置或委託技師或能管員;契約容量超過十萬瓩須二名以上且一名自置;能管員須理工科系畢業並完成訓練取得合格證書;人員異動三十日內辦理登記。細節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經濟部能源署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