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
《能源管理法》是台灣能源政策的基本法之一,目的是加強管理能源、促進能源合理及有效使用(第1條)。主管機關在中央是經濟部,地方是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第3條)。油品、天然氣、電力都在它的管轄範圍內。
法律說的「能源」有哪些
第2條列出:再生能源、天然氣、石油及其產品、煤炭及其產品、核子燃料、電能、熱能,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氣都屬於「石油及其產品」。
能源發展綱領
第1條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全國能源供應穩定及安全,考量環境衝擊並兼顧經濟發展,應擬訂能源發展綱領,報行政院核定施行。後續的能源政策、轉型目標與各項計畫,都會回到這份綱領的方向。
什麼是能源供應事業
第4條:經營能源輸入、輸出、生產、運送、儲存、銷售等業務的事業。煉油廠、油品進口商、加油站上游供應體系都可能落在這個定義裡。
供應事業要遵守什麼
- 第6條:要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調節、限制、禁止的規定;特定能源產品的進出口、生產、銷售可以公告為須經許可並取得執照。
- 第6-1條:配合公益需要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
- 第7條:達一定數量者要申報經營資料、設置儲存設備、儲存安全存量。
安全存量的意義
安全存量是為了在進口中斷或突發狀況時,國內仍有一段時間的油品可用。能源管理法第7條提供原則,石油業的具體存量規定另見《石油管理法》,加油喵另有整理。
研究發展基金
第5條與第5-1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設置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用於能源開發技術、節能技術、能源經濟分析與人才培訓;來源包含電業、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的提撥,已繳電能或石油基金者免收。
用能大戶的義務
第9條到第12條:用能達一定數量的能源用戶,要建立能源查核制度、訂節能目標、設置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並申報能源使用資料。這主要針對工廠與大型建築,一般家庭不在其中。
車輛與電器的能效
第14條管使用能源的設備器具,第15條管車輛:指定車輛要符合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並標示能源效率,不合格不准進口或銷售。新車油耗標示就是從這裡來的。
能源不足時的配售
第19條:能源供應不足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訂定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報行政院核定施行。第27條:違反這類辦法,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供能源。
未經許可經營的重罰
第20-1條:未經許可經營公告指定能源產品的輸入、輸出、生產或銷售,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刑度更重。
跟一般人的關係
日常生活中,你會在新車油耗標示、電器能源效率標示看到這部法律;油品供應穩定、緊急時期的配售機制,也都以它為法源。想了解國內油價怎麼調整,請以中油、台塑石化與經濟部能源署的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