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套標準處理什麼災害
《災害防救法》把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列為法定災害類型之一,經濟部依該法第六十三條訂定《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以下簡稱救助標準)。
依救助標準第二條,所謂救助,是指民眾因公用氣體、油料管線或輸電線路設施損毀造成災害,損害重大、影響生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災害救助金,維持個人或家庭的基本生活。常見情境包括:
- 地下天然氣或石化管線破裂引發氣爆
- 油料輸送管線洩漏起火
- 高壓輸電設施損毀造成火災或傷亡
救助金是政府的基本生活扶助,和向肇事者求償的民事賠償是兩回事,兩者可以分頭進行。本文不列救助金數額,申請時以縣市政府公告為準。
誰可以申請
救助標準第二條規定適用對象:
-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受災。
- 國民的配偶若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居民,已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也一樣適用。
所以新住民配偶同樣受保障。若是單純到台灣旅遊的外籍人士,則不在這套標準的範圍內,需透過其他管道協助。
四種救助類型
救助標準第三條把救助分成四類:
| 類型 | 適用情形 |
|---|---|
| 死亡救助 | 因災致死;因災重傷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死亡;因災失蹤經法院確定死亡裁定 |
| 失蹤救助 | 因災致行蹤不明 |
| 重傷救助 | 因災致重傷;或未達重傷但須緊急住院,住院十五日內自付醫療費用達重傷救助標準 |
| 安遷救助 | 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 |
「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指健保規定應自付的部分,以及健保不給付的項目,所以住院期間的收據務必保存好。
住屋怎樣算不堪居住
安遷救助是一般家庭最可能用到的項目。依第四條,住屋毀損達下列情形之一,就屬不堪居住:
- 屋頂損害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屋頂的樓板、橫樑龜裂毀損,非整修不能居住。
- 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整修不能居住。
- 其他經縣市政府認定受損嚴重、非整修不能居住。
另外兩個重點:
- 受災戶是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實際居住者。租屋族若戶籍不在現址,可能不符資格,平時最好確認戶籍狀態。
- 住屋範圍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的廚房、浴廁為限;但縣市政府可把與生活相關的屋內空間視為住屋範圍。
安遷救助以戶內實際居住人口計算,且有人數上限,死亡與失蹤救助對象會從人口數中扣除。
由誰領取
第七條規定具領人資格:
- 死亡或失蹤救助:依序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 重傷救助:本人。
- 安遷救助: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員。
如果是故意造成自己或他人受災,例如蓄意破壞管線,行為人不得領取救助金,已領取者要追繳。失蹤救助發放後,若失蹤者仍生存,救助金也要繳回。
不得重複領取
第六條規定,同一期間發生多種災害,且同時符合這套標準與其他法規的救助規定時,同一救助種類只能擇一領取,重複具領者會被追繳。
例如颱風造成電線桿倒塌又引發火災,同時符合風災與輸電線路災害救助,就要選擇其中一項申請。另依第八條,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的縣市政府發給,經費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縣市政府衡酌財政,可以加發標準以外的救助,所以各縣市實際措施可能不同。
受災後的實際步驟
- 先確保安全:撤離現場,遠離可能再次爆炸或起火的區域,聽從消防與警察指示。
- 拍照留存:在安全前提下拍下住屋毀損情形,保留醫療收據與診斷證明。
- 向區公所或鄉鎮市公所洽詢:地方政府通常會在災後設立服務窗口,協助勘查與申請。
- 確認戶籍與居住事實:準備戶口名簿或租約等居住證明。
- 另行處理求償:向管線所屬業者或肇事者請求民事賠償,必要時尋求法律扶助。
管線災害往往波及整個街區,鄰里之間互相通知申請資訊,可以讓更多受災戶及時獲得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