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講重點
城市地下的瓦斯管線多半埋設數十年,鋼管會因土壤、地下水與雜散電流而腐蝕。《天然氣事業法》對這件事有兩層設計:
- 行為義務:管線有影響安全之虞時,事業應立即汰換,並每年提報次一年的維修檢測汰換計畫(第五十一條)。
- 財務準備:公用天然氣事業要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存入專戶,專款專用(第五十四條)。
兩者合起來,目的是讓「換管」不會因為公司短期想省錢而一拖再拖。
第五十一條:發現就要換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天然氣事業的輸氣管線因發生腐蝕或其他現象,有影響安全之虞者,事業應立即汰換。
第二項讓主管機關可以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對事業的輸氣管線實施檢測,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三項則是年度計畫:天然氣事業應在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編具次一年的輸氣管線維修檢測汰換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經濟部備查。也就是說,汰換不是臨時起意,而是要有年度排程並接受監督。
第五十四條:準備金專戶
第五十四條要求公用天然氣事業(也就是各地供應家戶的瓦斯公司)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並把金融機構名稱與帳戶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地方再副知中央。提撥方式、比率與運用方式,授權經濟部另訂辦法,也就是《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準備金怎麼提撥
提撥辦法第二條把計算基礎定為稅後淨利。第三條的邏輯是:
應提撥金額=依淨利算出的準備金額-當年實際支付於管線汰換的金額;算出來是負數就以零計。
意思是:如果公司當年已經花了足夠的錢實際換管,就不必再另外存;換得少,就要把差額存進專戶。
準備金額本身以前一年度稅後淨利分段累進計算:最低一段免提撥,往上各段的提撥比率依序為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百分之五。各段的淨利級距以條文為準,本文不列金額。
什麼時候可以停、不夠怎麼辦
- 停止提撥(第四條):專戶餘額達實收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五十時,得停止提撥。
- 無法足額(第五條):當年度無法足額提撥時,應在三月三十一日前備妥說明,報地方主管機關轉經濟部核准,核准後至遲兩年內補足。
- 開戶時限(第六條):辦法施行或取得供氣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開立專戶,帳戶異動也要報備。
- 提撥期限(第八條):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提撥。
準備金只能用在哪
第七條把用途限縮在兩種資本化的輸氣管線汰換:
- 本支管:瓦斯公司埋在道路下的主幹管與支管。
- 表外管:依《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的定義,是自本支管分接點至建物計量表入口處之間的輸氣管線。
可列支的項目包括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及其他相關支出。換句話說,準備金不能挪去發股利或做其他投資,也不包含計量表出口到管線末端開關、屬於用戶自己的表內管。
同一部計費準則另規定:除可歸責於用戶者外,事業就表外管的汰換或維修,不得向用戶收取費用。
每年要公開哪些資訊
第八條要求事業在完成提撥時,併同分離會計報告揭露:
- 依前一年度稅後淨利計算的當年度準備金與金額;
- 歷年準備金提撥明細表;
- 前一年度本支管汰換的金額與明細;
- 前一年度表外管汰換的金額與明細。
這讓主管機關與外界可以檢視:公司賺的錢,有沒有真的回到管線安全上。
住戶可以怎麼配合
管線汰換分工大致是:本支管與表外管由瓦斯公司負責;表內管(瓦斯表後到爐具、熱水器的管線)屬用戶設備,要靠定期安全檢查發現問題。
住戶可以做的事:
- 配合瓦斯公司的定期安全檢查,檢查人員指出表內管老化時,委託合格承裝業者更換。
- 社區若接到道路管線汰換施工通知,留意停氣時段與復氣後的點火檢查。
- 聞到瓦斯味,先關閉開關、打開門窗,不要操作電器,到戶外再撥瓦斯公司搶修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