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先懂
瓦斯外洩本身不一定犯罪,關鍵在於是否「致生公共危險」,也就是外洩已經讓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處於具體危險。台灣有兩套規範會被拿來適用: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
- 《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六條:專門針對「漏逸天然氣」致生公共危險,刑度比刑法更重。
另外,《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之二則處理破壞接收站、儲槽、高壓管線或入侵其資通系統等危害國家能源設施的行為。本文只整理刑期與構成要件,罰金數額請直接查閱條文。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在講什麼
這條是傳統的公共危險罪,對象包括蒸氣、電氣、煤氣與其他氣體,桶裝液化石油氣也在「其他氣體」的範圍內。刑度分三層:
| 情形 | 刑度(有期徒刑部分) |
|---|---|
| 漏逸或間隔氣體,致生公共危險 | 三年以下 |
| 因而致人於死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
| 因而致重傷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間隔」指的是阻斷應有的供應,例如故意切斷他人的供氣,使其陷入危險,也可能構成本罪。
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六條更嚴格
針對天然氣這種經管線大量輸送的能源,《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六條另設專條:
- 漏逸天然氣,致生公共危險:處行為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 因而致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 兩罰規定:法人的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罪,除處罰行為人外,法人也科以罰金。
這裡最需要注意的是過失也要罰。施工挖破管線、維修時沒有確實關閉閥門,都可能落入過失漏逸的範圍;兩罰規定則讓瓦斯公司、承攬商不能只把責任推給第一線員工。
破壞能源設施與資安攻擊
近年修法新增的第五十五條之一、之二,保護的是天然氣進口事業的關鍵設施:
- 實體破壞: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卸收、儲氣、氣化、摻配、高壓輸配氣設備或監控調度中心正常運作,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釀成災害或致死傷:刑度加重至二分之一,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 過失毀壞海底輸氣管線:也有處罰,例如船舶違規下錨拖斷管線。
- 資安入侵:對上述設備的核心資通系統,無故輸入帳密、破解保護措施、植入干擾程式,或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都會處罰;製作專供犯罪用的程式者亦同。
這些規定與一般家庭距離較遠,但說明了天然氣在國家能源安全中的地位。
家庭與房東要注意什麼
一般住戶最常碰到的是「過失」情境,以下習慣可以大幅降低風險:
- 煮東西不離開廚房,湯汁溢出可能澆熄爐火,讓瓦斯持續漏出。
- 橡皮管定期更換,出現龜裂、硬化或被老鼠咬破就立刻更換,並用管束固定。
- 熱水器裝在室外或通風良好處,不要用鐵窗加蓋把陽台封死。
- 房東出租前檢查管線與器具,保留檢查紀錄,房客有疑慮時配合瓦斯公司檢修。
- 自行改管違法又危險,表後管線變更應請合格業者施工。
萬一聞到瓦斯味,先關閉總開關、打開門窗,不要開關電器或使用手機,到戶外再撥打瓦斯公司或一一九。
施工業者與管委會的責任
道路、建築工程挖到地下瓦斯管線,是公共危險事故常見來源:
- 開挖前先查管線位置,向道路主管機關與瓦斯公司確認圖資,必要時請瓦斯公司派員會勘。
- 發現管線外露或受損立即停工並通報瓦斯公司,不要自行回填。
- 依《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七條,天然氣事業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時應通報各級主管機關,工地主動通報能爭取搶修時間。
- 管委會應配合瓦斯公司定期安全檢查,公共管道間不得堆放雜物或封閉檢修口。
一旦事故是因施工過失造成,承攬廠商與其人員都可能面臨第五十六條的過失責任,法人也逃不了兩罰。
民事與行政責任也要一併考慮
刑事責任之外,瓦斯外洩造成鄰居財物損失或人員受傷,受害人還可以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若是瓦斯公司經營不善導致不能正常供氣,主管機關可依《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限期改善,甚至廢止營業執照。
換句話說,「沒有人受傷就沒事」是錯誤想法:只要已經造成具體危險,刑事程序就可能啟動。平常把管線與器具顧好,是最有效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