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
天然氣事業法是台灣管理「天然氣從進口到進家門」整條鏈的專法。它把業者分成三類:生產事業、進口事業、公用天然氣事業,再分別規定設立、設備安全、價格與監督。對住在都市、用自來瓦斯的家庭來說,最常碰到的是公用天然氣事業,也就是各地的瓦斯公司;法條裡和你直接相關的,包括不得無故拒絕供氣、定期安檢不另收費、停氣要先通知等規定。
法律上的「天然氣」長什麼樣
第3條把天然氣定義為源自地下的氣態碳氫化合物混合物,主要成分甲烷要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台灣用的天然氣絕大多數是從國外以液化天然氣(LNG)型態運來、在接收站氣化後送進管網,國內只有少量自產;不論來源,進入管線後的權利義務都由這部法律規範。
至於家裡廚房常見的桶裝瓦斯,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屬於液化石油氣,走的是石油管理法與消防法規那條線,和本法分屬不同體系。
三種事業怎麼分工
- 天然氣生產事業:在國內開採、處理天然氣,向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
- 天然氣進口事業:從國外進口LNG,經接收站卸收、氣化後供應下游,也是向中央登記,申請時要附接收站位址與卸收容量。
- 公用天然氣事業:在特定供氣區域內,以導管把天然氣送到家庭、商業與服務業用戶。設立要先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加註審查意見,再轉請經濟部許可。
另外還有「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負責施作用戶管線工程,必須向地方政府領照才能營業。第4條也要求天然氣事業必須是依公司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主管機關是誰
第2條規定中央為經濟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實務上可以這樣記:進口與生產事業多由中央直接管,瓦斯公司的日常營運,例如停氣核准、管線檢查查核、承裝業執照,多半由縣市政府把關。遇到瓦斯公司服務問題,先找業者客服,處理不了再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的主管單位反映,通常比直接找中央快。
和一般用戶最相關的條文
挑出幾條家庭用戶最常用得到的:
- 第30條:瓦斯公司在供氣區域內,對請求供氣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第18條:用戶申請供氣時,業者要先檢查計量表以內的管線,確認安全才可以開氣。
- 第19條:供應的天然氣要符合國家標準,並加入讓人聞得出來的嗅劑。
- 第37條:停氣超過八小時要先經地方政府核准,並在三日前通知用戶。
- 第48條:業者要定期檢查用戶管線;家庭用戶的定期檢查不得另行收費,檢查時也不能推銷商品。
價格不是業者說了算
本法對售價設了兩道關卡。進口事業賣給下游的售價,要依經主管機關審定的計算方式辦理;依第32條,進口事業的價格計算方式要報經濟部核定,核定前還要經學者專家與消保團體組成的審議會審查。瓦斯公司賣給家庭的售價與基本收費,則依第34條按計算準則核算,經地方政府轉請中央核定後實施;購入成本變動時要同步調整售價,並在調整之日起七日內報地方政府備查。換句話說,帳單上的單價有一套公式可循,而不是任意喊價。
安全與緊急狀況
在設備面,法條要求業者自行定期檢查輸儲設備並保存紀錄五年,主管機關每年至少查核一次;輸氣管線若有腐蝕等影響安全的情形要立即汰換,並在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次年的維修檢測汰換計畫。第31條也要求生產與進口事業自備一定天數的儲槽容量,維持供氣穩定。在緊急面,第45條授權政府在供應不足或價格劇烈波動時實施供應與價格管制;第36條則要求推動具地震遮斷功能的微電腦瓦斯表。
讀這部法的實用順序
如果你只是想知道自己的權益,建議依序讀:第3條(定義)、第30條(供氣義務)、第37條(停氣)、第48條(安檢),最後再看罰則章。想了解產業結構的人,則可以從第5條到第11條的設立程序讀起,搭配各縣市公告的供氣區域,就能理解為什麼不同行政區會由不同瓦斯公司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