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4條把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定為民國139年(2050年)淨零排放。和開車最直接相關的是第23條:事業製造或輸入指定車輛,其車輛排放溫室氣體應符合效能標準。
立法目的
第1條說明本法是為了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世代正義、環境正義及公正轉型,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減量與調適兩條腿同時走,是理解後面條文的關鍵。
主管機關是誰
第2條條文寫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該署已改制為環境部;涉及其他部會職掌的事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能源和運輸的部分,分別落在經濟部與交通部。
法律管哪些溫室氣體
第3條列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三氟化氮,以及其他公告者。燃燒汽油、柴油產生的主要是二氧化碳。
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
第5條第3項第2款: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的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燃油車、電動車與能源結構的政策方向,都可以回到這一條。
交通部和經濟部的分工
第8條明列中央機關權責:
- 再生能源與能源科技:經濟部主辦。
- 能源使用效率提升與節約:經濟部主辦。
- 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發展與運輸部門減量:交通部主辦、經濟部協辦。
- 低碳能源運具使用:交通部主辦,經濟部、環境部等協辦。
行動綱領與階段目標
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要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至少每4年檢討一次。第10條:訂定每5年一期的階段管制目標,公聽會前要提前30日公開周知,民眾可以書面或網路提出意見。
車輛的溫室氣體效能標準
第23條第2項:事業製造或輸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車輛供國內使用,車輛排放溫室氣體應符合效能標準。這和《能源管理法》第15條的車輛能源效率標準是不同法律、不同主管機關的兩套規範。
新建築也要減碳
第23條第3項:新建築的構造、設備應符合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的規定。效能標準與查核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碳費向誰收
第28條:可以分階段對直接排放源(依排放量)與間接排放源(依用電間接排放量)徵收碳費,費率由費率審議會審議。第29條:採取轉換低碳燃料、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等措施並達指定目標者,可以申請優惠費率。碳費的對象是排放源事業,不是向一般車主收費。
進口產品的碳洩漏
第31條:事業進口經公告的產品,要申報產品碳排放量,並依排碳差額取得減量額度;出口國已實施排放交易或碳稅等且未退費者,可申請減免。
總量管制與排放額度
第35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公告納入總量管制的排放源,分階段訂排放總量目標,並以免費核配、拍賣或配售方式核配排放額度;第36條規定取得額度的事業要開立帳戶,額度可以移轉或交易。這套機制主要針對大型排放事業。
對一般車主的意義
這部法律不直接規定你開什麼車,但它是車輛溫室氣體標準、低碳運具推動與能源轉型的上位法源。想看電動車的稅費與補助,請以交通部、環境部與地方政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