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
《能源管理法》第15條規定:廠商製造或進口經指定的車輛,能源效率要符合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並要標示能源耗用量及效率。不符合標準的車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沒有標示的車不得陳列或銷售。細節由《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規定。
誰在管
辦法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是經濟部,由能源署執行;第3條:交通主管機關是交通部。能源效率是經濟部的事,車輛發照則由交通部門把關,兩邊在第19條接起來。
哪些車要符合標準
- 第4條:汽、柴油引擎小客車(轎式、旅行式)。
- 第5條:機車。
- 第6條:總重2500公斤以下的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以及非轎式、非旅行式小客車。 各類車的能效標準與計算公式寫在條文附表,數值請直接看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完整條文檔案。
用什麼方法測
第11條:小客車、小貨車與小客貨兩用車,可依美國FTP75或歐盟1999/100/EC指令(NEDC或WLTC行車型態)擇一測試;機車依附件的機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電動車則依歐盟ECE R101等方法。不同方法測出來的數字不能直接互比,看標示時要留意測試方法欄位。
車型測試與新車抽測
第14條:要做車型測試與新車抽測兩種。第15條:國產車與進口車每一車型各抽一輛做車型測試。第17條:取得證明後繼續生產時,國產小客車、小貨車每一車型每1000輛抽1輛,機車每2000輛抽1輛,進口車比照辦理。
改了規格要重測
第16條:車輛名稱外型、車重等級、引擎型式、排氣量、汽缸數、燃油系統、渦輪增壓器、動力傳動系統或製造國變更,都要視為新車型重新測試。所以同一個車名的改款,可能有不同的能效數字。
沒有耗能證明就不發照
第19條:車型測試達標、又符合環境部的移動污染源排放標準,才會核發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沒有證明的車型,交通主管機關不予發照。這是油耗標準真正「卡關」的地方。
抽測不達標怎麼辦
第23條:新車抽測的測試值未達標示數值的92%,中央主管機關會通知廠商辦理能源效率複測。換句話說,標示上的數字不是廠商隨便寫,會被抽查比對。
展示車要貼標示
第8條:汽、柴油車的能源效率標示要載明年耗油量、車輛類別、廠牌、認證車型與能源效率值等;第9條:電動車要標年耗電量與純電行程。第10條:展示車輛要貼在前乘客座或駕駛座前擋風玻璃、內容朝外;機車貼在座墊、前護板或油箱。
違規的後果
能源管理法第21條: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陳列銷售未標示車輛,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第24條:違反不准進口或銷售規定,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並得公布廠商名稱。
對買車的人有什麼用
標示上的能源效率值,是同一套測試條件下的比較基準,適合拿來比較不同車款。實際油耗會受駕駛習慣、路況、載重與保養影響,想估自己的油錢,可以把實際油耗輸入加油喵的油費計算機試算。
延伸閱讀
想直接查某一款車的油耗標示,可以看車輛油耗標示怎麼查;油耗計算方式可以看油耗怎麼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