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二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交通工具的製造者或進口商,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才能在國內銷售。環境部依此訂定兩部辦法:
-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適用汽油車,也涵蓋使用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等替代清潔燃料的引擎與複合動力電動車(HEV)。
-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適用柴油車。
兩部辦法架構相近,以下以汽油車辦法為主說明。
以「引擎族」為單位申請
辦法要求申請人以**引擎族(Engine family)**為基本單元申請。引擎族指燃燒循環、冷卻方式、汽缸構造、汽缸數、進排氣與排放控制系統相似的一組車型。
申請人依身分不同:
- 國產車:由製造者申請。
- 進口車:由製造者指定的代理人,或進口商聯合組成的公會申請。
- 政府機關採購進口車:機關自行或委託得標廠商申請。
測試怎麼做
主管機關以代表該引擎族最高污染排放的車輛測試結果作為判定依據:
- 在國內由檢驗測定機構測試。自一百十四年三月一日起,須為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檢驗測定機構;申請人自設的機構不得執行涉及車型審驗及新車抽驗的測試。
- 已取得美國、歐盟或英國依其規定核發合格證明的引擎族,可依規定提出代表車的測試資料。
辦法也定義了車上診斷系統(OBD)、蒸發排放控制、**減效裝置(Defeat devices)**等概念,禁止車廠以軟體在測試時「裝乖」。
查驗機構與審查期限
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申請人須先向查驗機構申請查驗報告書。查驗機構審查時:
- 文件缺漏應通知補正,補正日數總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 內容缺失應通知補正,總計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必要時可申請延長。
- 必要時可到廠進行現場與實質查驗。
取得證明後的義務
已取得合格證明的量產車必須:
- 每輛車都與合格證明所載車型一致,影響排放的元件不得變更。
- 提供經銷商、保養廠必要的維修資訊。
- 辦理量產品質管制,包括新車與使用中車輛。
- 配合主管機關查核與指定測試。
主管機關也可以實施新車抽驗,不合格者廢止該引擎族合格證明。
個人逐車進口怎麼辦
個人自國外進口新車或二手車,須逐車提出經許可檢驗測定機構的排放測試報告,以及蒸發排放控制系統的檢視結果,作為合格證明的替代文件。屬於古董車者,免依此規定辦理。
撤銷或廢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明:
- 申請或申報文件不實。
- 違反量產車一致性等規定,二年內受限期改善處分累計三次。
- 其他違反情節重大者。
和車主、加油有什麼關係
車型審驗確保新車出廠時排放合格,但車子要維持合格,還要靠正確用油與定期保養:
- 依車主手冊選用指定辛烷值的汽油或合格柴油,避免錯加油損壞觸媒或後處理系統。
- 柴油車若有尿素系統,要依規定補充,不可拆除或改裝。
- 使用中車輛另有定期檢驗與路邊攔檢制度,可參考本站排放標準與路邊攔檢的文章。
申請前的準備清單
- 確認車型所屬引擎族與代表車。
- 備齊查驗機構要求的技術文件,留意補正期限。
- 委託經許可的檢驗測定機構進行測試。
- 規劃量產一致性與品質管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