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與適用範圍
《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依《石油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訂定。
第三條所稱的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是指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的對象,為了替自己的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而備置的儲油(氣)槽(含儲油桶)與加油(氣)設備。
但儲油槽(含儲油桶)內容積總和在二公秉以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無法或不適宜設置者,不適用本規則。
可以設在哪裡
第四條依申請對象限定基地:
- 客貨運輸業:自有或租用的停車場、修理(保養)場、運輸場站、轉運站或調度停放場。
- 營造工程業:廠房基地、建築工地、土石採取場、預拌混凝土場或瀝青拌合場。
- 工廠:廠房基地或停車場。
- 機關:機關用地或停車場。
- 其他經同意對象: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場所。
第六條另要求符合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建築管理、消防、勞工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等相關法令。
基本設施與地下油槽規定
第五條列出基本設施:儲油(氣)槽、加油(氣)設備,以及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設施。加油(氣)設備距離地界線不得小於二公尺。
設置地下儲油槽者:
- 與地下鐵道或地下隧道水平距離十公尺以上,與地界線三十公分以上。
- 排氣管管口距地面四公尺以上,與高壓電線水平距離五公尺以上。
- 儲油槽區設「嚴禁煙火」、加油區設「熄火加油」「嚴禁煙火」警戒標誌,以紅底白字金屬板製作。
地上儲油槽規定
設置地上儲油槽者,第五條要求:
- 油槽沿壁板下部熔接接地設備,接地電阻在十歐姆以下。
- 油槽與管線實施防蝕措施,並防止油料滲漏。
- 油槽出口管線裝設金屬軟管或其他防震裝置。
- 同樣要設置紅底白字的警戒標誌。
申請要準備哪些文件
第七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應檢具:
- 申請書。
-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土地登記簿謄本;都市計畫區內並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地籍圖謄本。
- 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公司申請另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設置位置及附近狀況圖。
- 設置地點平面配置圖。
- 需求計畫書(自用車輛數、需油量、設備與儲槽規格、消防設備、操作人員訓練、安全管理措施等)。
- 其他指定文件。
縣市主管機關得邀相關單位現場查勘。
核准設置後還不能馬上加油
第八條規定,核准設置後,還要分別取得建築管理、消防、環境保護(或建築管理、消防、勞工安全衛生)主管機關的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再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才可以開始替自用車輛或機械加油。
只能自用,不得對外營業
第九條明定,自用加儲油(氣)設施以供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為限,不得對外營業。若要對外賣油,必須另依加油站相關規定申請,不能以自用設施代替。
油從哪裡買、品質要求
第十一條規定,所需油源應向合法的石油輸入業、石油煉製業或汽、柴油批發業者購買,且自用油源應符合國家標準。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查驗油品品質,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變更要申請
第十條規定,基地位置、儲油(氣)槽、營業主體、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有變更時,應檢具原核准函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保險、證照與每月安全檢查
- 第十二條:儲槽內容積總和達門檻者(自用加儲油設施五公秉以上、自用加儲氣設施一點八公秉以上),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保險。
- 第十三條:自用加儲氣設施操作人員應持有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的證照。
- 第十四條:應依安全檢查表實施每月安全檢查並作成紀錄,紀錄保存二年以上。
- 第十五條:縣市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用油罐車在場內供油
第十六條規定,已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者,可在核准的基地範圍內以油罐車供油,但要擬具計畫書(申請理由、供應對象、停放位置、行經路線、加油安全注意事項等)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計畫書供油。
沒有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而以具加油設備的油罐車替自用車輛或機械加油者,依第十八條須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位於偏遠、高山地區或場區超過十公頃且屬臨時性者,可免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場所遷移後應停止使用。
業者申請前自我檢查
- 確認自己屬於第三條的適用對象,且儲槽容積超過二公秉。
- 確認基地屬第四條允許的場所類型,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
- 依第五條規劃油槽與加油設備位置、距離與標誌。
- 備齊第七條文件,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 取得建管、消防、環保(或勞安)檢查合格後,再申請啟用核准。
- 啟用後落實每月安全檢查並保存紀錄。
重點整理
本文重點:自用加儲油(氣)設施須經縣市政府核准;只能替自己的車輛與機械加油,不得對外營業;啟用前需取得建管、消防、環保等檢查合格;達一定容積要投保公共意外與意外污染責任保險,並每月安全檢查、紀錄保存二年。細節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與縣市主管機關說明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