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三
《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三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的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取得型式認可證書後,才能申請個別認可;容器經個別認可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才可以銷售。
換句話說,沒有經過這兩道認可、沒有合格標示的鋼瓶,依法不能賣給瓦斯行使用。
型式認可:先認可「設計」
型式認可是針對某一款容器的設計與規格進行審查與試驗,包括容器的規格、構造、材質、熔接方式、標誌、塗裝、使用年限等,相關技術內容由內政部訂定的**《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規範。
通過後核發型式認可證書,依《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須申請延展。設計或規格有變更時,也要申請變更。
個別認可:再認可「每一批」
取得型式認可後,實際生產或進口的容器還要申請個別認可。個別認可以批次為單位,依認可標準規定的批次認定方式與抽樣數量進行試驗,判定合格後才核發合格標示。
這是為了確保「量產品」與「送審樣品」一致,避免設計合格但生產品質不穩定。
誰來做試驗:登錄的專業機構
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三也規定,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合格標示核發等業務,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的專業機構辦理。專業機構須具備規定的儀器設備與人員,並經內政部消防署登錄。
申請認可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收費項目與費額由專業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因此實際費用要向受理機構查詢。
鋼製容器與複合材料容器
現行規定涵蓋兩類容器:
- 鋼製容器:傳統的鐵製瓦斯桶。
- 複合材料容器:以複合材料製成,重量較輕,部分款式可看到內部液位。
兩者都適用型式認可與個別認可制度,但規格、試驗項目與後續定期檢驗的期限不同。
業者的其他義務
製造或輸入業者除了申請認可,還要建置並保存銷售對象資料並依規定申報,讓主管機關能追蹤容器流向。若業者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停止核發合格標示,或撤銷、廢止型式認可證書。
這套追蹤機制在發生容器瑕疵時特別重要,可以快速找出同批次容器的去向。
消費者怎麼辨識合格鋼瓶
- 容器上應有個別認可合格標示,以及製造年月、容器編號等標誌。
- 使用中的容器還要看定期檢驗合格標示與下次檢驗期限。
- 鋼瓶外觀若嚴重鏽蝕、凹陷、閥件損壞,應請瓦斯行更換。
- 不要向來路不明的管道購買或租用容器。
和定期檢驗的關係
認可制度管的是新容器上市前;容器開始使用後,則由定期檢驗接手,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在期限內送登錄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才能繼續使用,使用年限屆滿要汰換。兩套制度一前一後,構成鋼瓶的完整生命週期管理。
瓦斯行進貨時該確認什麼
瓦斯行向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購入新容器時,應確認每支容器都附有個別認可合格標示,並保留進貨單據,以便日後申報容器管理資料。若同一批容器之後被發現有瑕疵,業者建置的銷售對象資料可以協助主管機關追查並通知回收。新容器開始使用後,也要記錄首次灌裝與後續定期檢驗的期限,避免到期仍持續供氣。
為什麼要分兩道認可
單靠型式認可,只能證明送審的樣品設計合格;單靠個別認可,又缺乏對設計本身的完整審查。兩道關卡分工,前者確認容器的規格、構造與材質符合認可標準,後者確認工廠實際量產的每一批都與核准的設計一致。對瓦斯行與家庭用戶而言,看到合格標示,就代表這支容器同時通過了設計與生產兩個層次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