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消防法》第十五條之四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應定期檢驗,零售業者應在檢驗期限屆滿前,把容器送到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的容器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才能繼續使用;使用年限屆滿應汰換。檢驗費用由零售業者負擔,收費項目與費額由檢驗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檢驗機構的登錄與管理,規定在內政部《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誰可以申請成為檢驗機構
辦法第二條:
- 公司組織或商號。
- 營業項目或章程載有容器檢驗項目。
- 具備附表所列必要儀器設備。
- 置有專責檢驗人員一人以上。
第四條:先書面審查,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所在地消防機關組成審查小組實地審查,合格才登錄並核發登錄證書。
登錄證書三年一期
第五條:登錄證書有效期間三年,載明檢驗容器種類與核定容器檢驗量等事項。名稱、地址或負責人變更,應在次日起三十日內申請換發。
第九條:在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至四個月之間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三年;逾期者須重新申請登錄。
第六條:專責檢驗人員或儀器設備異動,應在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備查。
檢驗人員訓練
第十條:檢驗應由專責檢驗人員執行,專責人員每半年定期接受訓練四小時以上,包括三小時設備操作與一小時相關規範。第十九條要求檢驗人員獨立公正,並準用行政程序法迴避規定。
每天要做的事
第十四條要求檢驗機構:
- 檢驗資料電腦化,耐壓試驗與重量檢查紀錄電腦自動登錄。
- 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執行檢驗。
- 每日十七時前把前一工作日檢驗資料上網申報。
- 攝錄檢驗情形,錄影保存至少一個月。
- 每日開工前自主檢查儀器與安全設施,紀錄保存至少一年;故障立即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當地消防機關。
- 每年維護保養與校正,紀錄保存至少三年。
- 合格容器張貼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方法。
- 卸除的容器閥壓毀或破壞灌裝口。
不合格鋼瓶要壓毀
第十二條:檢驗不合格的容器,應在檢驗後七日內完成壓毀並填寫壓毀紀錄表;每月二十五日前把次月預定壓毀日期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派員監毀,並製作不合格與作廢容器清冊供查核。
第十五條:受零售業者委託處理的作廢容器,應抽取殘氣後再壓毀。
合格標示的管制
第十五條:合格標示依核准程序印製、保存與管制,每次印製前一個月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每日記載使用情形並每月彙整備查。收費須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項目與費額。
紀錄保存
第十三條:檢驗紀錄、收支簿冊與技術文件保存至少五年;每月把檢驗紀錄電子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並保存至少十五年。
違規會被減少檢驗量
第十六條分兩級:
- 減少次月核定檢驗量三分之一:例如未依作業程序檢驗、設備少於登錄數量、銷毀數量與資料不符、未報請監毀、紀錄不實、合格標示雕刻錯誤、未以紅漆標示內容物名稱、舊閥未銷毀等。
- 減少二分之一:例如未依核定費額收費、未依標準檢驗即判定合格、未依標準銷毀不合格容器、合格標示故意登載不實、使用偽造標示、舊容器閥回裝等。
兩種情形都不得提報加班計畫。
撤銷、廢止與停檢
第七條列出撤銷或廢止登錄的情形,例如以不正方法申請、徇私舞弊、資料登載不實、執行業務危害公共安全、合格標示核發不實等,情節重大者。受撤銷或廢止者應在三十日內繳回證書與未使用的合格標示;第八條規定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自行申請廢止或喪失能力者除外)。
第十七條:檢驗機構發生火災或爆炸,地方主管機關可命立即停止檢驗,改善計畫審查合格後才可恢復。
消費者怎麼看
一般家庭不需要自己送檢,送檢是**零售業者(瓦斯行)**的責任。換瓶時可以看鋼瓶上的合格標示是否在有效期內;檢驗機構名單與異動,依第十八條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在內政部消防署網站查詢。
重點整理
本文重點:瓦斯鋼瓶須由零售業者送消防署登錄的檢驗機構定期檢驗,費用由零售業者負擔;登錄證書三年一期;檢驗機構每日申報、全程錄影;不合格鋼瓶七日內壓毀並由消防機關監毀;違規可被減少核定檢驗量或廢止登錄。細節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內政部消防署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