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重點
氫能車(燃料電池車)要補充的是高壓氫氣,和加油、充電都不一樣。經濟部依能源管理法第六條第三項訂定《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銷售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者,應設置加氫站。也就是說,對車輛零售氫燃料不能隨便在空地擺一台壓縮機,必須是經過籌建核准、取得經營許可執照的加氫站。
加氫站的法定定義
辦法第二條把加氫站定義為:備有儲氫設施、氫氣處理設備及流量加氫機,為氫能車輛加注氫氣的場所。第六條則列出四項基本設施:
- 儲氫槽(包含固定式管束槽車)
- 氫氣處理設備
- 加氫機
- 營業站屋
和加油站相比,最大的差別在於氫氣是高壓氣體,儲存、壓縮與加注都要符合高壓氣體與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選址:路寬、面寬與一百公尺
第五條規定加氫站基地的條件,和加油站、加氣站的邏輯很接近:
- 主要出入口面臨的道路寬度要在十二公尺以上。
- 臨接道路的基地面寬要在二十公尺以上;出入口臨接兩條以上道路的,每一面都要二十公尺以上。
- 與鐵路平交道、隧道口、同側國道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高中國中國小,以及地方政府認定須保持交通安全的公共設施,要有一百公尺以上距離。
- 與堰、壩等水利建造物也要有一百公尺以上距離,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除外。
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果另訂道路寬度或臨街面寬,從其規定;學校距離是從加氫站地界量到學校出入口。
站內的安全配置
第六條第二項列了十一款設施與安全距離要求,幾個一般人看得到的重點:
- 地界周圍要有鋼筋混凝土防護牆,高度二公尺以上、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
- 儲氫槽與加氫機距離地界八公尺以上,加氫機與道路邊界線也要八公尺以上。
- 車輛加氫位置距儲氫槽至少三公尺,裝有護欄者除外。
- 站體上空不得有高壓架空電線通過,加氫機上方屋頂要用不燃材料,並有防止氫氣滯留的結構(氫氣比空氣輕,會往上聚集)。
- 加氫機要有防洩漏與防止過充填措施,車道與加氫機之間要有防撞設施。
- 加氫區要設火焰偵測與洩漏偵測裝置,站內要有地震偵測,觸發時自動警報並遮斷氫氣供應。
保護物與安全距離
儲氫槽和氫氣處理設備,到周邊「保護物」要保持附表規定的安全距離。第七條把保護物分兩類:
- 第一類保護物:學校與幼兒園、十床以上的醫院診所、可容納三百人以上的戲院體育館寺廟等公共場所、二十人以上的兒少老人身障福利機構、古蹟、博物館美術館、每日兩萬人以上進出的車站月臺,以及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市場、旅館等。
- 第二類保護物:其他供人居住的合法建築物。
這套分類和加氣站的規定幾乎一致,目的是讓人潮密集的場所離高壓設施更遠。
站內一定看得到的標示
第八條要求加氫站在明顯處標示營業主體、站名、營業時間及售氫價格,並設置:
- 紅底白字的「嚴禁煙火」「熄火加氫」警戒標誌,以及儲氫槽區「非安全作業人員禁止進入」。
- 白底紅字的「緊急遮斷閥操作位置」「卸收作業程序」「安全工作守則」「緊急應變措施」等標誌。
- 地面白色箭頭、氫氣槽車卸收區黃色方框、車輛加氫位置白色方框。
駕駛到站時看到「熄火加氫」,就和加油時一樣,先熄火再加注。
從籌建到營業的流程
申請流程分兩段:
- 籌建核准(第十條、第十一條):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送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負責人證件、位置圖,以及建築師核章的平面配置圖;地方主管機關可會同相關機關會勘審查。
- 經營許可及執照(第十二條):核准籌建次日起三年內完成營運設備,檢具建築物使用執照、勞動檢查合格與消防檢查合格證明,經地方主管機關依查驗表實地勘查合格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取得許可後要在六個月內開始營業(第十三條),有正當理由可申請延展,每次不超過六個月。
營業後的管理義務
加氫站開張後還有一連串義務:
-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一個月內辦妥並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期滿要續保(第十四條)。
- 依自動檢查表做每日、每月、每三個月、每年的自動檢查,紀錄保存三年以上;每年二月底前把年度檢查報告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第十五、十六條)。
- 銷售的氫燃料要符合國家標準,購氫證明保存一年以上(第十七條)。
- 停業一個月以上要報備,停業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終止營業要在十五日內繳銷執照,儲氫槽內殘餘氫氣要妥善處理(第二十、二十二條)。
國道上的加氫站
第二十三條允許高速公路管理機關在服務區、休息站或高速公路路權範圍內設置加氫站,用地與申請程序不受一般選址與籌建章節限制,但仍要經地方主管機關依查驗表檢查合格,再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違反設備或經營管理規定的,主管機關可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廢止經營許可(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