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
漁船加油站不是一般加油站的海邊版。《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它主要供應領有漁業證照與配(購)油手冊的漁船,只能用流量計在漁船加油碼頭區內交付,供柴油主機或副機使用的燃料還要添加黑色染劑,讓漁業用油不易被挪作陸上車用。
法定定義
規則第2條(與《石油管理法》第2條第9款相同)規定,漁船加油站是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計,主要為漁船固定油櫃加注燃料的場所。
必備的五種設施
第5條規定基本設施:
- 儲油槽
- 裝設具累計數表的流量計
- 污染防治設施
- 消防安全設施
- 營業站屋
用地要合法
第4條規定設置用地要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等法令;都市計畫或特定區主管機關也可以訂定漁船加油站用地審查規定。
可以賣給誰
第9條規定,主要供售對象是領有漁業證照及配(購)油手冊的船舶、舢舨、漁筏、漁業巡護船、試驗船及訓練船的船用燃料與附屬潤滑油脂;並可兼供娛樂漁業漁船、遊樂船舶及經漁港或遊艇港管理機關核准入港的船舶。
非漁業船要附證明
娛樂漁業漁船及其他經核准入港的船舶申購燃料時,要檢具有關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不是任何船開進來都能加。
配售依核配規定
第10條規定,對領有漁業證照及配油手冊的船舶配售燃料,要依漁船油核配相關規定辦理。漁業用油有核配制度,數量不是無上限。
購油證件保存一年
第11條規定,經核准設置的漁船加油站,其購油證件要保存一年以上,方便主管機關查核油源。
只能在碼頭區交付
第12條第1項規定,漁船加油站限以流量計販售,交付行為限在漁船加油碼頭區內完成,不得以任何器具對外送貨。船舶無法靠岸時,可用自備油駁船在港區內直接加注到船舶自用固定油櫃。
不得摻雜作偽
第12條第2項規定,販售的船用燃料不得羼雜或作偽。
黑色染劑三十PPM
第12條第3項規定,供柴油主機或副機使用的船用燃料,要添加黑色染劑,添加劑量須達30 PPM以上,染劑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染色讓漁業用油一眼可辨,若出現在陸上車輛油箱,就容易被查出。
變更要申請
第13條規定,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要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換發;平面配置、營運設施變更,則要在變更前30日申請核准。
金門、連江既存站
第15-1條針對104年10月15日修正施行前,金門縣或連江縣未取得執照的既存漁船加油站,若是島上特定油品唯一供應者、且經縣政府監督結構、消防與環保,可在期限內補辦執照,申請期間準用經營管理規定。
陸上車輛不能用漁船油
漁船油有核配與染色管制,挪到陸上車輛使用或轉賣,可能違反石油管理相關規定。民眾若發現來路不明、顏色異常的低價柴油,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和一般加油站的差別
一般加油站為機動車輛加注汽柴油,用的是流量式加油機,適用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漁船加油站服務船舶、用流量計、受漁業用油核配管理,兩者的設置規則、主管機關分工與可供售對象都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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