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與再生油品都屬於《石油管理法》第38條管理的油品,生產、輸入、摻配、銷售都要先經經濟部核准。經濟部另訂管理辦法,規範定義、申請程序、品質化驗與銷售對象。一般加油站賣的汽柴油則由石油煉製業依法摻配與銷售。
名詞先搞懂
辦法第2條定義:
- 酒精汽油:化石汽油摻配燃料乙醇,或直接使用變性燃料乙醇。
- E100:由含糖、澱粉或纖維素的生物原料發酵、蒸餾、脫水製成、含水量低於0.5%的燃料乙醇。
- 生質柴油:化石柴油摻配脂肪酸甲酯,或直接使用脂肪酸甲酯。
- B100:以動植物油或廢食用油脂轉化而成的酯類燃料。
- 再生油品:以國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加工產生、作為燃料的石油系列物資。
生產要申請什麼
第3條規定,生產銷售E100、B100或再生油品,要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載明生產地點、設備規模、設計產能、生產計畫、銷售計畫、成分化驗報告、操作維護計畫與品質管制計畫。變更製程或原料,也要事先申請核准。
摻配有用途限制
第4條規定,生質燃料業者摻配的酒精汽油或生質柴油,限供特定對象研究測試及示範推廣使用,不得轉售,且要逐批申請核准、出廠後7日內提報經營報告。石油煉製業的摻配則不受這幾項限制。
品質怎麼把關
第6條規定,銷售的酒精汽油、生質柴油或再生油品,品質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每次出廠或輸入都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或TAF認證實驗室化驗,報告保存三年。
可以賣給誰
第7條規定,E100與B100限售給石油煉製業、輸出,或供特定對象自行使用;再生油品國內只能供工廠、焚化爐、發電作為燃料,或賣給石油煉製業。新增銷售對象時要送同意使用書或契約書備查。
定期申報
第8條規定,業者每年10月底前要提出次年計畫,每月20日前申報前一月的生產、輸入、銷售、儲存或輸出情形,不得不實申報。
和加油站的關係
一般車主在加油站看到的汽油、柴油,來源是依法煉製或輸入的油品。台灣過去推動過B2生質柴油,加油喵也整理過那段歷程;乙醇汽油的特性可以看酒精汽油整理。
經營許可與廢止
業者取得核准後並非一勞永逸。若違反辦法規定、品質不合格或不實申報,主管機關可依《石油管理法》處罰,情節重大者可廢止核准。業者停止營業時,也要依規定報備並妥善處理庫存油品。這套管理讓生質燃料與再生油品在推廣循環經濟的同時,不至於成為劣質油品流入市場的漏洞。
廢食用油的去向
家庭與餐廳的廢食用油,經合法清除與再利用後,可以成為生質柴油的原料,這也是辦法把廢食用油脂納入B100定義的原因。民眾在家不要把廢油倒進水槽,可以依地方環保局規定回收,避免堵塞水管、污染水體,也讓廢油有機會轉成燃料。
與一般汽柴油的差別
一般加油站販售的汽油與柴油,主要由石油煉製業依《石油管理法》生產或輸入並符合國家標準;生質燃料與再生油品則是另一條管理軌道。兩者都要符合品質規範,但核准程序與銷售對象規定不同。
延伸閱讀
想了解油品品質國家標準,可以看石油製品CNS品質規定的說明;想了解燃料添加劑,可以看燃油添加劑整理。